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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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老友》2002年第6期20-21,共2页

摘  要:3、实行合资、兼并、分立、嫁接、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由接收或继续经营者负责缴纳;撤销、破产、倒闭以及拍卖等实体不存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在其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当地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一次性交足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

关 键 词:离休干部 医药费 社会保障 保障机制 统筹资金 支持机制 老干部工作 经办机构 财政部门 劳动 

分 类 号:D63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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