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三疑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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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蓝承烈[1] 闫仁河[1] 冯春婷[2]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28-31,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文章对《担保法》某些条文进行了探讨,认为保证人代偿能力不是保证合同生效要件.作者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及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在主债务减少时,保证责任亦随之减少;主债务增加时,保证责任仅限于原定范围.作者认为求偿权与代位权存在诸多区别,担保法有另设代位权之必要.

关 键 词:保证人资格 主债务变更 保证责任 求偿权 代位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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