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有部门就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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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振荣 

出  处:《管理观察》1999年第1期49-49,共1页Management Observer

摘  要:1996年9月25日,法国内阁通过了一项大规模的法案,其宗旨是提高工作保障,增加国有部门的青年员工,规定艾滋病患者长期休假的权利。此项法案的依据是国有部门7家工会中的石家于1996年春季所签订的两项协议,它在4年期限内涉及到国家部门、医院和地方自治机构的10万名员工。具有q年以上工龄的临时工作人员,可通过公开的工作录用竞赛获得4年的固定工作。这一条涉及很多中学的临时教师。对于已上社会保险满37.5年,或者按固定服务期限合同工作满40年的国家部门的58岁工作人员允许解职.他们可以领取最后工资的70~75%至60岁。他们将全部由青年工作人员代替。艾滋病将列入获准3年期长假治疗和2年期治疗(对于非全日制工作者)的疾病名单。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被准许在欧洲联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动。

关 键 词:就业法案 国家部门 国有 青年工作人员 地方自治机构 法国 临时工作人员 期限合同 艾滋病患者 欧洲联盟 

分 类 号:D9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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