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两种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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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启康 

机构地区:[1]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审计部

出  处:《中国审计》1999年第4期51-51,共1页China Audit

摘  要:国有企业经理、法人代表受托经营国有资产,并在经 营活动中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在企业经 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考核企业经理经济责任重要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二(期末国有所肩者权益÷期初国有所有者权益)×100%。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旨在考核企业经理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因此,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时,根据行为责任统一的原则,在报表反映的期末国有所有者权益的基础上应剔除考核期内的非经营性因素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数。如:(一)按国家规定在清产核资中,对1991年以前发生的企业亏损和各项资产损失、经批准核定后冲减有关公积金或资本金;(二)按有关政策规定追加或因政策因素转增的资本公积金;(三)新增的国有资本;(四)

关 键 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所有者权益 计算方法 净利润 未分配利润 非经营性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资本 盈余公积补亏 计算公式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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