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保险监管上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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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文平[1] 郭军平[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1999年第8期6-8,共3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引言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部门,其经营好坏往往涉及社会各部门、各阶层的利益,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影响,故加强保险监管尤为必要。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1998年成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般的,按照保险的对象(或标的),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最初的财产保险标的只限于物质实体,如房屋、机器、船舶、货物等,因此又称“产物保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形财产保险。有形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海上保险,火实保险。

关 键 词:财产保险 保险监管 人身保险 保险公司 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业务 保险费率 总准备金 偿付能力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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