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补救程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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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节荣 郭保宁 孙涛 

机构地区:[1]人民银行千阳县支行 [2]凤翔县支行 [3]宝鸡市中心支行

出  处:《西部金融》1999年第12期59-59,共1页West China Finance

摘  要:按现行规定,持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式有三种.其中两种法律手段为失票人最终实现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挂失止付虽有时效性强、简便易行等优势,但一般只作为临时应急性措施,由失票人按需要任意选择.就是说,失票人可以不用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这种程度配置方式不尽合理,忽视了挂失止付对两种司法程序的重要影响,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以下我们试就此谈一些意见和看法.

关 键 词:挂失止付 票据权利 失票人 人民法院 票据丧失 申请公示催告 付款银行 司法程序 通知付款 付款票据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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