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和默示毁约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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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文献[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出  处:《北方经贸》1999年第6期58-59,67,共3页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摘  要:不安抗辩是大陆法系合同法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预期默示毁约(以下简称默示毁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制度。我国(合同法)在吸收和借鉴了两大法系其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创立了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第68、69条)和默示毁约制度(第108条:此条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因明示毁约和不安抗辩没有直接联系,故本文只讨论默示毁约。)然而由于两种制度功能上的相似性。在如何借鉴吸收的问题上曾有过无数次激烈的争讨。本文拟对他们二者作一辩析。

关 键 词:默示毁约 不安抗辩权制度 《合同法》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预期违约 民法典 明示毁约 救济措施 不履行合同义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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