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立法要把握好几个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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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楊俊发 

机构地区:[1]恩施州人大常委会

出  处:《楚天主人》1999年第9期1-1,共1页

摘  要:宪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如何用好这个权力?10多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民族立法要把握好几个辩证关系。第一,要把握好立法特色和法制统一的辩证关系。在立法时,既要照顾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又要保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这就是要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共性与个性有机结合起来。显然,突出民族立法特色与维护全国法制统一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第二,要把握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辩证关系。俗话说:"小河有水大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民族立法也应考虑"大河"与"小河"的关系。虽然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出发点是要有利于本区域的发展。

关 键 词:辩证关系 民族立法 民族自治地方 地方人大 自治条例 有机结合 单行条例 立法特色 法制统一 当地民族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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