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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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亮金 陈茂生 

机构地区:[1]上杭县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法学》1999年第3期26-27,共2页

摘  要: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全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并参考国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趋势,笔者就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提出如下建议:一、扩大客体保护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保护范围不应仅限于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立法完善 名誉权 人格权 公民 精神痛苦 其他组织 受害人 荣誉权 肖像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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