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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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成发 

机构地区:[1]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福建法学》1999年第1期28-30,共3页

摘  要:一、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是见诸《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有人认为,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通则 名誉权 婚姻自主权 公民 荣誉权 赔偿标准 被害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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