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2]福建省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出 处:《福建法学》1999年第1期41-42,共2页
摘 要:新《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修改补充,完善了交通肇事方面的立法,但只是在肇事后逃逸方面和处刑幅度方面作重大修改。实践中,由于相关司法解释不够配套,法规规定不够缜密,在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如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等方面,仍存在理解不同,执法不一等现象,不利于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惩治。笔者就如何完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试作粗浅的探讨。
关 键 词: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当事人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犯罪 损害后果 交通事故责任 主要责任 事故等级 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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