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新探——兼谈《民法通则》“相邻关系”的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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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礼强[1] 

机构地区:[1]安徽省池州师专

出  处:《法制与经济》1998年第2期5-7,共3页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仅对相邻作了粗线条的规定,这与实际生活中相邻关系所表现出的大量性及复杂性很不相称。本文拟对相邻关系的立法及其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相邻权法律体系的构造有所裨益。一、对“相邻关系”的立法及理论现状之考察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而不是“

关 键 词:相邻权 相邻关系 地役权 民法通则 不动产所有权 正确处理 罗马法 实践问题 法律体系 立法规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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