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判决 三点质疑——评中国投资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轻工业对外贸易公司票据质押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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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福胜[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1998年第2期31-32,共2页

摘  要:《律师与法制》1997年第9期登载了一篇文章,题为《在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上设定质押有效吗?》此文作者观点为:在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上设定质押合法有效。其主要根据之一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1997年第1期公布了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质押为有效,作者又认为《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带有判例性质,其它法院审理此类案例应参照执行,并进而得出我国司法实践对“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的效力是普遍予以认可的结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本文从分析《公报》公布的案例着手,就法院的判决提出三点质疑,与大家商榷。

关 键 词:中国投资银行 票据质押 转让 票据行为 天津市 案例 贸易公司 票据权利 出票人 原因关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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