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会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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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兴华[1] 李微智 

机构地区:[1]松藻矿务局工会

出  处:《中国煤炭工业》1998年第12期24-24,共1页China coal industry

摘  要: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母体中脱胎出来,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因此,在对企业的领导、监管和权力的履行上,仍然坚持“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职代会”的“老三会”制度,而在生产、经营、日常和具体的管理上,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制度。

关 键 词:股份合作制企业 工会维权 “新三会” 《职代会条例》 民主管理 “老三会” 股东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 社会主义 

分 类 号:D41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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