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要避免若干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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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建华[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行政与法》1998年第3期3-3,共1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罗干同志《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说明》奏响了新的机构改革的序曲,机构改革成了这次人大会议的一大聚焦点,全国上下给予了广泛充分的关注.从新角度总结我国82年以来的三次机构改革的历史经验,考察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成败得失,一定会帮助我们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更认清方向,少走弯路.误区一:政府机构越少越好,政府管得越少越好.这种认识上的误区集中体现在被媒体颇为肯定的一句口号“小政府、大社会”上.大社会当然是必要的,但“小政府”(所谓小政府,当然政府机构很少,管得很少)却是不太妥当的提法.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关系日益纷繁芜杂,政府的社会职能激剧膨胀,范围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务管理、国民福利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文化进步等许多方面.即使在当今西方各国,也已很难见到机构少、职能少的“小政府”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后的政府仍负有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重要经济管理职能;此外:改革后政府将把社会职能的一部分让渡给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但仍保留了政治、文化。

关 键 词:机构改革 社会中介组织 小政府 行政改革 生态环境保护 政府机构 社会职能 参与和监督 配套改革 改革方案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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