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未来走向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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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吉玉泉[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行政与法》1998年第4期17-17,共1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第一,听证程序的具体环节有待于通过立法使其逐步完善.“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目前行政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是与人们恩想观念中的“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紧密联系的,反映在“国家管理”活动中表现为“重立法、轻执法”.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反映了我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一次迈进,但是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价值的实现,由于其具体规定过于原则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执法的随意性.有关行政听证的具体环节便有了进一步细化的必要.从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许多地方制定了有关适用听证程序的实施细则,大都是对听证程序具体实施的规则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类中的“较大数额”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界定.因此.立法机关在《行政程序法》和相关法律出台前,对地方的此类立法活动要施以监督,以维护法制的统一.

关 键 词:行政听证制度 未来走向 听证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调整机制 行政法治 行政执法 国外听证制度 法律制度 法律条款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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