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销货物的税负不全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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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勇辉 

机构地区:[1]江西宜春地区国税局直属分局

出  处:《税收征纳》1998年第12期25-25,共1页

摘  要: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扩大到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各个环节,并且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环环抵扣制度。对代销货物所作的税收规定与税改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即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由此,一般人误认为受托代销货物的增值税税负为零,但实际上除一种情况外,多数都不是税负为零。 按照代销业务的收费不同,代销分为“加价式代销”与“收取手续费式代销”两种,由于“加价式代销”

关 键 词:代销货物 增值税税负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制改革 视同销售货物 抵扣制度 手续费 代销业务 劳务 税改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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