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形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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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靖[1] 胡雪菊 

机构地区:[1]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2]黑龙江省机械制造学校

出  处:《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10-11,共2页Journal of Mudanji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问题的提出国有企业在转制成为股份制企业(亦即所渭的“公司制”企业)之后,国家在企业中的财产所有权就通过国家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有的股权来体现了。相对与个人股与法人股,国家股股权保障的一个特殊问题是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其股权?目前,我国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的股权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代表行使:1.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代表行使股权。

关 键 词: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国家股股权 股份制企业 形式研究 国有企业 工业企业法 特殊问题 股份公司 财产所有权 公司制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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