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朱德君
机构地区:[1]成都市监察局
出 处:《廉政瞭望》1998年第12期4-5,共2页
摘 要: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原《监察条例》的某些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其中最重要的补充是增加了行政赔偿问题。笔者就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承担行政赔偿问题谈谈如下认识。一、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行政赔偿的设定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这一规定与旧的《监察条例》相比。
关 键 词:监察机关 行政赔偿 其他组织 监察人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条例 合法权益 赔偿问题 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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