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承担的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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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德君 

机构地区:[1]成都市监察局

出  处:《廉政瞭望》1998年第12期4-5,共2页

摘  要: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原《监察条例》的某些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其中最重要的补充是增加了行政赔偿问题。笔者就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承担行政赔偿问题谈谈如下认识。一、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行政赔偿的设定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这一规定与旧的《监察条例》相比。

关 键 词:监察机关 行政赔偿 其他组织 监察人 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条例 合法权益 赔偿问题 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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