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与调解不适用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Inapplicable to the Procedure for Invalidation of the Paten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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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玉和 

机构地区:[1]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专利与商标》1998年第1期45-48,共4页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摘  要: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否适用和解与调解,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和解是指争议各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客体进行协商或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行为;调解则是指由第三方主持和协调,使争议各方当事人和解以解决争端的行为。和解与调解广泛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中。但是和解与调解不适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审查(如行政复议)

关 键 词:宣告程序 和解 调解 行政审查 不适用 专利权无效 热效 各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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