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档案证明”必须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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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喜平 刘美英 张静 

出  处:《档案天地》1997年第6期34-34,共1页Archives World

摘  要:制发“档案证明”必须规范化一般来说,“档案证明”是档案馆根据利用者的要求,证实有关事实在档案内有无记载以及如何记载的书面证明材料,它具有法律效力。包括摘要、摘抄、复印等多种形式。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

关 键 词:档案收藏 法律效力 档案馆 规范化 档案原始性 出具证明 档案利用工作 信息资源 业务基础建设 档案缩微品 

分 类 号:G271[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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