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诉”之我见──与李学宽同志商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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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国瑞[1] 江晓阳[2]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

出  处:《人民检察》1997年第6期31-34,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安徽大学李学宽教授在《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转诉”之规定过分地强化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将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至公诉权、检察权受到被害人和审判权的双重抗衡和分割,因此应予否定。本文作者认为,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公诉的产生固然是对私诉的排斥,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围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切新措施都不存在“过分”,以至分割、妨害公诉权的问题。并且,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权力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不再是绝对的了,因此,“转诉”对不起诉决定是个制约,而不应看成是对其的分割与妨害,更谈不上对公诉权的妨害。相反,既然承认“转诉”强化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利于解决告状难问题,那么就应肯定“转诉”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大作用。

关 键 词: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检察院 转诉 不起诉决定 公诉权 保障机制 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程序 公诉案件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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