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违法行为,卫生局已作出处罚,工商局能否再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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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德生 丁辉 

出  处:《政府法制》1997年第12期28-28,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某市(县级市,下同)鸿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食品公司)1996年8月曾因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1997年2月,该公司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造成多人食物中毒,影响恶劣。1997年3月初,该市卫生局认为鸿天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对食品公司作出以下四项行政处罚:一是销毁不合格肉类产品;二是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三是罚款8000元;四是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法 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违法所得 食品卫生许可证 不合格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 食品公司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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