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轻视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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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三言 

机构地区:[1]江岸国税分局

出  处:《税收征纳》1997年第11期27-28,共2页

摘  要:税收滞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国家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延缓了税款缴入国库的时间。所谓税收滞纳金,是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逾期未交的应纳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入库的当日止,按日课以一定比例的逾期金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关 键 词:税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法 制度 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 税务部门 《税收征管法》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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