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机关应重视克服公文文种混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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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聚训[1] 

机构地区:[1]上海空军政治学院

出  处:《秘书之友》1997年第8期36-36,共1页Secretary’s Companion

摘  要:自中央军委办公厅[1992]6号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军队机关的行文渐趋规范,但最近笔者因教学需要调阅了一些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公文,从中发现有些公文的文种标识不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存在明显的“文种混用”现象。所谓“文种混用”,是指公文在行文实践中,违反《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有关“公文种类”的具体规定,随意标识文种的现象。如1995年8月7日由两个大单位联合下发的“[1995]政检字第2号”公文,题为《摘转××军区政治部、纪委〈关于×××重大受贿、贪污犯罪案件的通报〉》;又如另一单位党委于1995年9月29 日下发的“[1995]政纪字第10号”公文,即《摘转××纪委〈关于×××等×名党员干部××问题的通报〉》,两份公文均属转发性公文,按《条例》第6章第32条第3款之规定,应以“通知”文种下发。但这两份公文在文件版头“发文机关标识”后的文种括号内均错误地标识为“通报”。再如,1996年4月22日某大单位下发的一份“[1996]政组字第28号”通今,题为《表彰奖励在××××军事演习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这篇“通令”正文中表彰奖励的八项内容分别是:“一、给下列两个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名单略),二、给下列两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名单略),

关 键 词:公文文种 《条例》 机关公文 军队 公文格式 授予荣誉称号 处理条例 纪律条令 中央军委 公文种类 

分 类 号:E21[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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