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出“人事监督”概念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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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少一[1] 

机构地区:[1]湖北省枣阳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大建设》1997年第4期29-29,共1页

摘  要:人大工作实践中,人们通常把人大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如此划分,其弊端是重监督事而轻监督人,以致于造成监督往往监督不到点子上,抓不住监督的根本,难以适应人大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目前迫切需要明确提出"人事监督"这一概念,使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三方面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强化监督力度。提出这一观点的理由是:首先,提出"人事监督"这一概念是有法律依据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罢免、撤销由它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罢免或撤销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职务,是目前我国人大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

关 键 词:人事监督 法律监督 工作监督 人大工作 概念 组成人员 监督形式 监督手段 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监督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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