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任免权必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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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合群[1] 吴育德[2] 

机构地区:[1]舞钢市人大常委会 [2]舞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出  处:《人大建设》1997年第7期32-33,共2页

摘  要: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重要职权,行使这项职权,要体现出向党负责和向人民负责的一致性,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摒弃那些把任免工作视为党委定了盘子、人大只要履行一下法律手续即可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减少任免过程中的随意性。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的任免工作应当说基本上做到了法制化、规范化,但在一些地方却做得不够严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仍然存在,突出表现为:一是表决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变,当觉得提请任命人选能够顺利通过时,就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觉得提请任命人选通过有阻力时,就改用举手的方式。二是任免程序根据需要而增减。政府提请任免的人数较少、时间比较宽余时,就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提名人数多、时间不宽余时,就简化任免程序。三是"突出"提请,即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即将开会之前,以"工作急需"为名。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常委会 任免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任命 错误认识 突出表现 随意性 行使 程序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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