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选民十人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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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合群[1] 吴育德[1] 

机构地区:[1]舞钢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人大建设》1997年第8期12-13,共2页

摘  要:"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的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种提名方式必须同样重视,同等对待。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和单位做得还不够,不支持不尊重选民十人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现象仍然存在。目前换届选举在即,如何贯彻落实《选举法》这一规定,搞好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保证选民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意义重大。

关 键 词:代表候选人 选民 推荐 选举法 提名方式 民主权利 贯彻落实 人民团体 政党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D921.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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