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抵押物重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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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爱军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州市工商局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7年第6期38-38,共1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1)严格登记管理。《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较好地解决了登记管辖权的划分问题。在实践中,应注意财产所在地是以县行政区域划分。区局改分局后,市级登记部门如委托分局开展登记工作,则还应以区行政区域划分市、区二级的管辖分工。同时,应注意在认识上不应割裂财产所在地与注册地优先的关系,否认财产所在地在登记管辖上的决定地位,片面强调注册地优先原则,否则,仍会发生管辖权的混乱,使重复登记成为可能。省会城市如城区分局也有登记任务,则情况比较特殊。笔者认为,除以“县”为单位划分财产所在地外,城区内企业属省局注册的,省局具有优先登记权;属市局注册的,市局具有优先登记权;区属企业由分局登记。总之,在登记管辖上,应从制度上消除共同管辖的情况,保证登记部门的唯一性,从而消除重复登记的可能性。

关 键 词:重复登记 抵押物 优先登记 行政区域划分 管辖权 所在地 登记部门 省会城市 划分财产 注册地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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