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戴一[1] 沙玉华[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2]吉林省行政学院

出  处:《行政与法》1997年第3期38-39,共2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之一就是处罚乱,而这又突出地表现在行政处罚主体上.现实中,不仅行政机关,而且有关单位、组织甚至个人都在作为主体行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而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来行使.行政处罚主体的法定性,是行政法理论的重要原则和行政执法的必然趋势.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系统全面地论述了行政处罚中的问题,在第三章阐述了有关行政处罚主体的设立及其条件,明确地规定了哪些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行使处罚权.按照法条理解,行政处罚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构、被授权组织.

关 键 词:处罚主体 行政处罚法 外部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 国家行政权 综合执法 管理职能 行政执法 被授权组织 内部行政机关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