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有关经济合同的事项  

作  者:张新存 

机构地区:[1]天津开发区工商银行

出  处:《现代会计》1996年第1期28-29,共1页

摘  要:中国人民银行自1995年修订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将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0万元,这就意味着异地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的都是超过10万元的大额结算,提高托收承付结算的效果对收款人及时收回货款、及时回笼资金,对付款人安全承付托收款项、不致错付或多付大额款项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提高此种方式结算效果的关键是收付双方订立的经济合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第四条明确规定:"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付款人开户银行据以审查拒付理由是否合理的依据也大都是以收付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为准。

关 键 词:托收承付 经济合同法 付款人 结算纠纷 结算办法 结算方式 购销合同 收款人 合同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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