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罪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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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慧明[1] 万选才[1] 

机构地区:[1]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1996年第6期50-53,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需要刑法的有力规范。对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律只对“销售伪劣商品”及“商业贿赂”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本文作者从分析刑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控范围入手,认为应把假冒商号、广告诈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投标招标舞弊、妨碍商品流通、商业贿赂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立法模式,以及罪名、法定刑的具体设置进行了论述。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犯罪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 社会危害性 侵犯商业秘密 刑法典 情节严重 立法模式 刑事立法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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