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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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南生[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学习与思考》1996年第12期39-41,共3页

摘  要:一、人大《决定》与司法《解释》中的问题《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一年来,在适用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犯罪主体的界定,即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界限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决定》和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作新的解释,只是对其中不适用《决定》而适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关 键 词:非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 管理职权 犯罪主体 违反公司法犯罪 主要问题 适用法律 旧法 身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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