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可拒付抚育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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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德生 

出  处:《乡镇论坛》1996年第8期32-32,共1页

摘  要:离婚后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可拒付抚育费吗?编辑同志:我与前妻是前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婚生女小娟由前妻抚养。前不久,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前妻擅自变更了小娟的姓名,我与前妻交涉,要求恢复小娟原来的姓名,前妻以孩子已由法院判给她,当然由她说了算为由...

关 键 词:子女姓名 子女抚育费 擅自变更 婚后 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文书 户籍管理 《婚姻法》 判决离婚 单方决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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