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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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升[1] 樊德祥[1] 王学斌[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廊坊市分行

出  处:《金融会计》1996年第7期38-39,共2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公款私存危害大□王东升樊德祥王学斌公款私存,顾名思义就是将单位存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长期以来,我国的财经法规、财经纪律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公款私存。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

关 键 词:公款私存 企事业单位 储蓄存款 个人名义 开立储蓄帐户 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邮政储蓄 金融机构 财会人员 

分 类 号:F830.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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