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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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尔钢 

机构地区:[1]工商银行总行条法处

出  处:《电脑与信用卡》1995年第1期12-12,共1页

摘  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的卡标和行徽,已分别于1994年7月24日和1O月2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它标志着工商银行这两个服务标记的专用权已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服务标记在我国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是商标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它是由文字、图形、符号或它们的结合构成,是商业服务者为标明自己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的一种特定标志。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与商品商标又不完全相同:商品商标是识别商品的标记。

关 键 词:服务商标 中国工商银行 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 服务标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 服务项目 信用卡 商标权保护 商标专用权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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