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6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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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光毅[1] 

机构地区:[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年第7期41-45,共5页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民商关系两个方面内容的重要法律。

关 键 词: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 承运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托运行李 华沙公约 赔偿责任限额 旅客 海牙议定书 航空人员 

分 类 号:D993.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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