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三峡工程库区户籍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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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向德才[1] 

机构地区:[1]秭归县档案局

出  处:《湖北档案》1995年第2期15-16,共2页Hubei Archives

摘  要:国务院于1993年8月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和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这对建立良好的三峡工程库区治安和公共秩序,保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建立三峡工程库区户籍档案,加强三峡工程库区户籍档案管理,既是三峡工程阵区户籍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关 键 词:三峡工程库区 户籍管理 户籍档案管理 三峡库区 淹没区 管理档案 常住人口登记表 移民条例 工程建设 安机关 

分 类 号:G279.2[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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