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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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培明 

机构地区:[1]昆明市人民银行

出  处:《时代金融》1995年第8期30-32,共3页Times Finance

摘  要: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它是我国的第一部金融大法,标志着金融事业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的新阶段,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的地位的确定,为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中央银行正确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有利于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银行地位的独立性,是我们人民银行分支行今后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作用。

关 键 词:中央银行 地方政府 货币政策目标 职能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金融体系 地区经济发展 独立性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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