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不发达地区行使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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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保上[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人事处

出  处:《时代金融》1995年第4期3-9,共7页Times Finance

摘  要: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经济的作用也突出起来,各级人民银行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地方经济的发展要求人民银行给予支持或者要求人民银行给予协调、平衡。可以这样说,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已经离不开银行,离不开人民银行。当前,在理论界出现了一些这样的说法:国外的中央银行没有那么多的机构,我国的金融要改革,要成立区域性的中央银行,省以下的中央银行可有可无,特别是落后地区的人民银行要撤销,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对此,我谈谈经济不发达地区应保留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看法:一。

关 键 词: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 经济不发达地区 中央银行宏观调控 专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 金融体制改革 地方政府 地方经济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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