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贪污贿赂犯罪惩以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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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宪平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宣兴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24-26,共3页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罚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型的刑罚,对于惩治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明显而有效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处(尽管一再作补充规定),至今尚未设置罚金刑,这对在经济上严惩贪污贿赂犯罪,促进廉政建设,显得很不力。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增设罚金刑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表现得更为迫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试就这一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对贪污贿赂犯罪惩以罚金刑的必要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贪财图利的犯罪,犯罪分子正是被金钱所驱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触犯刑律的。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并未得到遏制,某些地区还逞发展的趋势。

关 键 词:贪污贿赂犯罪 罚金刑 没收财产刑 犯罪数额 贪污数额 贪污罪 犯罪的目的 有期徒刑 分期缴纳 犯罪分子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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