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推理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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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庆华[1] 

机构地区:[1]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教研室

出  处:《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年第4期12-14,共3页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摘  要:所谓模糊推理,就是以模糊判断为前提,推出以模糊判断为结伦的推理。这种推理又叫似然推理。 根据思维进程的不同,模糊推理分为模糊演绎推理和归纳模糊推理两类。 在司法实践中,模糊推理的应用是很广的。兹举几例介绍如下: 一、模糊演绎推理,即由一般性的模糊前提推出特殊的模糊结论的推理。 (一)模糊假言推理,即大前提中的前件和后件都是模糊判断,小前提也是一个与大前提的前件或后件相近似的模糊判断,根据假言推理的规则,推出一个以大前提的前件或后件相近似的结论。 其逻辑形式是:如果,则。

关 键 词:模糊推理 模糊判断 司法工作 推理形式 演绎推理 模糊假言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 相近似 贪污犯罪 假言判断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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