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钍矿石开采和选冶废物的安全管理(续) 第二部分 规定的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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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光发 郑超英 

出  处:《核标准计量与质量》1995年第1期46-51,共6页

摘  要:11 矿山、选冶厂和废物管理设施的退役 正如规定中指出的:在矿山、选冶厂和废物管理设施的有效寿命终结时,应谨慎考虑这些设施的退役问题,以便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并确保贮留在场址内的选冶厂尾矿和其他废物的稳定性。 在制定设施的退役计划和退役设计中,必须考虑对这两种情况的依赖程度,其一是通过消极设计(Pa-ssive design)来保持场址的长期完好性;其二是与之相对立的通过连续积极的监督和维护来保持场址的长期完好性。 一般而言,消极设计方法的特点是初始费用较高。

关 键 词:安全管理 钍矿石 主管当局 废物管理 监测 选冶 尾矿库 防护措施 退役设计 场址 

分 类 号:TL94[核科学技术—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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