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借款纠纷能否追加体工大队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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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能高 王平 

机构地区:[1]江西抚州地区中级法院 [2]抚州市法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1995年第3期30-30,28,共2页

摘  要:1991年7月15日,被告某建筑公司与某体委体工大队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为体工队建筑宿舍楼。同时双方签订了《工程贷款补充协议书》,规定:“体工队兴建宿舍楼因资金暂时有缺口,建筑公司(被告)为使工程能顺利开工,按期完工,除无息垫付20万工程款外,需向建行贷款50万元。施工期间,其贷款利息按4∶6分摊(即体工队负担30万元,建筑公司负担20万元,

关 键 词:体工队 被告 建筑公司 建筑安装 借款纠纷 宿舍楼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贷款 补充协议 贷款利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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