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的“贪得”陋规和“养廉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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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其泉 

机构地区:[1]福建

出  处:《文史杂志》1994年第6期31-31,共1页

摘  要:17世纪中叶,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建立清王朝后,在官员薪俸方面,开初沿袭明制,采用低薪俸做法。据史书记载,当年总督、巡抚等地方官吏,每年薪俸不过150—180两银,知府为105两,知州为80两,知县才45两。就是说,一个县的父母官,每月工资折银不过3两半多些。这在当时大致仅够一家三四口人的生活费。州府多些,也有限。这样,他们平日来往应酬等其他费用,只好另找门路搞“创收”了。

关 键 词:养廉银 满洲贵族 地方官吏 其他费用 办公费用 平余 摊丁入亩 棚规 火耗 规礼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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