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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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鹏[1] 

机构地区:[1]国务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9期333-334,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以下简称《中泰引渡条约》)已由我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泰国外交部部长巴颂·顺西里分别代表本国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中泰引渡条约》是中泰双方在各自提出的条约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谈判达成协议的。经审核,《中泰引渡条约》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关 键 词: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外交部 我国法律 基本原则 国际惯例 副总理 

分 类 号:D998.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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