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的几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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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政权 

出  处:《中国药事》1993年第2期64-64,共1页Chines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摘  要:近年来,村级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药店),不断发展和增多,为加速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对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又增加了一个新课题。笔者就我区近年来对加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药店)的药品监督管理,提出几项有效措施: 1.对从药人员实行上岗资格考试。《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医疗任务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凡执有《乡村医生证》或《个体行医证》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试合格的各类行医(买药)人员,必须同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药学专业技术知识的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中、西)从药上岗资格证,凭证从事药剂工作。

关 键 词:药品监督 个体诊所 药学技术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 药剂工作 村级卫生室 医疗任务 农村卫生 乡村医生 资格考试 

分 类 号:R9[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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