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性融资租赁如何有效掌握物的所有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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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一枝[1] 

机构地区:[1]建设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出  处:《福建金融》1992年第2期29-29,共1页Fujian Finance

摘  要:自营性融资租赁,是指需要租赁设备的企事业单位选定设备后向租赁公司提出申请,租赁公司审核后出资买下设备租给申请方使用。它是融资性租赁的主要形式之一,其租赁物的所有权凭证为设备的原始发票。 目前对所有权凭证掌握的做法,一般是由承租方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之后承租方将发票交给租赁公司。但这种做法容易产生以下几种不良后果:①由于设备发票要经承租方交给出租方,这样承租方就有可能暂缓或有意不将发票交给出租方;而租赁公司没有掌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凭证,不但造成手续的不健全。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承租方 租赁物 融资性 企事业单位 申请方 金融租赁 供货方 租赁业 供货合同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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