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现金管理尺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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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石[1] 

机构地区:[1]厦门中国银行

出  处:《福建金融》1992年第2期59-60,共2页Fujian Finance

摘  要:1988年9月,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分别颁布了《现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是,由于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不明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内企业与三资企业在现金管理“待遇”上过于悬殊,厚外而薄内,且各地各行标准掌握不一。目前,绝大部分专业银行对国内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的现金管理相对还是比较严格的,有的规定超过结算起点的取现一律要送现金管理部门审批,有的则控制在几千元之内,较宽的也不过在一万元左右。相比较之下,对三资企业的现金管理则过于宽松,有的地区甚至基本上处于不管状态。据了解,相当一部分专业行和金融机构对三资企业十万元以内的取现基本上予以放行,有的甚至高达几十万元。如此宽松的尺度,给了三资企业极大的自主性和可乘之机。从近年来银行结算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来看。

关 键 词:现金管理 人民银行总行 金融机构 结算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原则 现金支付 合作经营 货币发行 套取现金 

分 类 号:F8[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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