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途商品”核算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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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东 

机构地区:[1]浙江省上虞县饮食服务公司

出  处:《会计之友》1992年第3期37-37,共1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摘  要:《会计之友》1991年第6期上刊登了《对"在途商品"核算的新认识》一文,对增设"货到未付款"科目提出了较充分的观点和论据,笔者表示赞同,并对"在途商品"的核算补充以下意见,愿与刘志强等三位同志商榷学习.现行商业会计制度和财会教材上对"在途商品"的解释中称:"在途商品"可按购进、销售设"运入在途"和"运出在途"两个明细帐户核算.笔者认为,这种在同一总帐科目下核算两类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的方法,是不妥当的,其理由如下:首先,从在途商品的所有权讲,根据权责发生制,运入在途商品,从购货日起,不论是否已经付款,商品的所有权已属该购货企业所有;而运出在途商品。

关 键 词:在途商品 总帐科目 明细帐户 商品所有权 补充意见 权责发生制 会计之友 商业会计 库存商品 销售后 

分 类 号:F2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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